(2017)皖1226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范维伟与范孝虎、张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维伟,范孝虎,张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1872号原告:范维伟,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范孝虎,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蕴,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范维伟与被告范孝虎、张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维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孝虎、张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维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5%,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30日,范孝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范维伟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每月付息,借款期限6个月。张蕴自愿为范孝虎担保。上述事实,有双方签名的借款协议及借条为证。借款后,因范维伟急需用钱,便多次向范孝虎和张蕴催要借款。但范孝虎、张蕴久拖不还,至今本金分文未付,利息截止到起诉前,也已拖欠一年半。范孝虎、张蕴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范维伟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范维伟的诉讼请求。范孝虎未答辩、未举证。张蕴未答辩、未举证。范维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本人身份证,双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及借条等证据,范孝虎、张蕴未到庭予以质证。对范维伟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范维伟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30日,范孝虎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范维伟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2.5%,每月付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张蕴自愿为范孝虎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以及追索此笔借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2年。借款后,因范维伟急需用钱,便多次向范孝虎和张蕴催要借款。但范孝虎、张蕴久拖不付,至今未还本金,利息截止到起诉前也已拖欠18个月。为此,范维伟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范孝虎向范维伟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范孝虎拒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张蕴自愿为范孝虎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范维伟要求范孝虎、张蕴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约定利率过高,酌定月利率为20‰。范孝虎、张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放弃对范维伟主张的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孝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维伟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自2015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蕴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范孝虎、张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洪浩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债权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