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8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沈京冶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沈京冶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434号原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代丽敏,职务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玉霜,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京冶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赵玉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沈京冶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金京玉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人民陪审员  杜志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