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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向明等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479号原告陈向明,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大震、罗敏,均系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科,区长。委托代理人季善亭,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华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启龙,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明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陈向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陈向明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向明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人民陪审员  张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