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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再瑜与罗纯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瑜,罗纯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41号原告:陈再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罗纯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再瑜与被告罗纯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再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再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