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再瑜与罗纯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再瑜,罗纯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741号原告:陈再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罗纯钊,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再瑜与被告罗纯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再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再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