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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廉家德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家德,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新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8号原告廉家德。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新江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家德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新江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家德于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家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家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廉家德负担。审判员  宋德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晓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