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13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汇驰矿山机械制造厂与重庆世方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驰矿山机械制造厂,重庆世方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3233号原告:重庆汇驰矿山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中梁山田坝桥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5611431Y。投资人:罗中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世方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四面山镇燕子村石砍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红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汇驰矿山机械制造厂与被告重庆世方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汇驰矿山机械制造厂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幸灵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