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卫与郑腾飞、杨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郑腾飞,杨程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419号原告:孙卫,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腾飞,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程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孙卫与被告郑腾飞、杨程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孙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孙卫负担。审 判 长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