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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卫与郑腾飞、杨程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郑腾飞,杨程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2419号原告:孙卫,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腾飞,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杨程益,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孙卫与被告郑腾飞、杨程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孙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孙卫负担。审 判 长  翟玲娜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