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保103号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必海,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法定代表人:樊涛生,经理。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治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崇紫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