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2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胡桂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229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桂兰,女,生于1963年9月1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文盲,农民,住三台县。案由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6)川0703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03执2298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乾兵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