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明显与武华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显,武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显,男,195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华志,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华志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华志自公告期满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华志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华志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裴东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