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姚利权与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异3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号。法定代表人:姜志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某,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经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吉林市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白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