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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东波与王恩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波,王恩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3464号原告赵东波,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恩宇(王宇),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波与被告王恩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赵东波负担。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