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东波与王恩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波,王恩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5民初3464号原告赵东波,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王恩宇(王宇),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波与被告王恩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东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东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赵东波负担。审判员 刘 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