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1482号原告姜某,女,汉族,住黑山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黑山县。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天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