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630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马某,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10月25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于2015年1月1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于2012年4月17日生育了长女王某乙,2014年11月18日生育了次女王某丙,由于双方年龄小,性格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常因琐事发生正常,甚至打架,使原告对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彻底绝望。被告马某答辩称,婚姻及子女情况如原告所述,她同意与原告离婚,要求抚养次女王某丙,并由原告给予经济补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同意与原告王某甲离婚;二、女孩王某乙由原告王某甲抚养,女孩王某丙由被告马某抚养,双方抚养费自理,双方均有对子女的探视权;三、由原告王某甲给付被告马某经济帮助费38000元,于2017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冶成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