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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鹏飞与侯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飞,侯日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013号原告:王鹏飞,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住荣成市。被告:侯日建,男,汉族,原住荣成市。原告王鹏飞与被告侯日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日手写欠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正,侯日建,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且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鹏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