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发富诉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富,杨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859号原告:王发富,男,生于1955年4月21日,汉族。被告:杨靖,女,生于1972年2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发富诉被告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发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王发富承担。审 判 长 张 超人民陪审员 古明友人民陪审员 陈佳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文涛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