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2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万良与张忠远、郑玉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良,张忠远,郑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4号申请执行人李万良,男,63岁。被执行人张忠远,男,41岁。被执行人郑玉波,男,42岁。本院在执行李万良申请执行张忠远、郑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万良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忠远、郑玉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