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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8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与任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任更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928号原告: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兴中小区2幢12号-4前门。经营者:代刘心,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任更勤,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与被告任更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起亿饰品配件商行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