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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士林与尉士勇、尉士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林,尉士勇,尉士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552号原告:吴世林,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尉士勇,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尉士强,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吴士林与被告尉士勇、尉士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士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士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吴士林负担。审判长  王兴民审判员  刘本远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