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吴士林与尉士勇、尉士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林,尉士勇,尉士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1552号原告:吴世林,男,1956年5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尉士勇,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告:尉士强,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原告吴士林与被告尉士勇、尉士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吴士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士林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吴士林负担。审判长 王兴民审判员 刘本远审判员 高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姜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