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加标与浙江晴天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标,浙江晴天木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359号原告:谢加标,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浙江晴天木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5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5877920771。法定代表人:陈永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谢加标为与被告浙江晴天木塑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0元,由原告谢加标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