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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祁东斌与路海军、吴永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东斌,路海军,吴永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130号原告:祁东斌,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路海军,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被告:吴永科,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白银市。原告祁东斌与被告路海军、吴永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祁东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路海军因急用钱,于2017年2月11日由被告吴永科介绍并担保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10日后还款,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经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后,其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祁东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祁东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志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世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