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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董辉与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辉,宋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912号原告:董辉,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石河子市飓枫维修工具经销部业主,住石河子市。被告:宋建平,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原告董辉与被告宋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董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辉负担。审判员  刘玉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