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万春与辛庆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春,辛庆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008号原告:陈万春,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星,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庆芝,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陈万春与被告辛庆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万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陈万春负担。审判员  赵延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