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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与徐永兵、徐好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徐永兵,徐好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061号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林传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友国,男,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凤钦,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徐永兵,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徐好钦,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文,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永兵、徐好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计1442.50元,由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案鉴定费8500元,由原告福清市国嘉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丽钦人民陪审员  俞燕娜人民陪审员  余海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玮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