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庞世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庞世贵,冯雪莲,冯伟强,冯永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原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博白县支行),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锦秀西路。法定代表人:周文明,行长。被执行人:庞世贵,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冯雪莲,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博白县;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冯伟强,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冯永金,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冯永金、庞世贵、冯雪莲、冯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09)博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博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