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14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辉,系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生,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