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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胡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14号原告:胡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辉,系黄石市三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被告:芦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跃生,系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彭雅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