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刑更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傅振明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振明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更593号罪犯傅振明,男,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了(2014)仙刑初字第7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振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傅振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36元,并对赔偿款人民币109993元负连带责任。因被告人傅振明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莆刑终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傅振明的量刑部分判决,改判上诉人傅振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于2015年9月8日押送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泉监假(2017)13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傅振明予以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执行机关报请假释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傅振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及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傅振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积分1632.5分,表扬2次。财产刑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月考核奖惩审批表等、假释帮教协议、假释帮教条件证明及假释罪犯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交款收据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傅振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振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家审判员 李玮玲审判员 陈垂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启帆附注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