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希良与沈小燕、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希良,沈小燕,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762号原告卢希良,男,汉族,1968年1月24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沈小燕,女,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李小红,男,汉族,1989年2月3日出生,家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希良与被告沈小燕、被告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希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73元,由原告卢希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笑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章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