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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葛春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春牛,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783号申请执行人:葛春牛,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负责人:罗新,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葛春牛于2017年05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7808元【其中返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458430元,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2017年4月15日为1575元,此后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承担本案诉讼费29100元、公告费1200元、案件执行费175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浩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