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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特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查维司法确认--63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维,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特63号申请人:查维,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人。申请人: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柯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7年7月4号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查维与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7年6月20日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同意解除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YS020514,房屋代码170054.170055)。2.本调解协议是各方慎重考虑、反复协商后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容真实无误,是各方达成的最终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查维与山东省安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经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周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