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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福泉市力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吴栋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泉市力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吴栋宇,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委会,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上大坪村民小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泉市力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法定代表人:曾荣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栋宇,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原审第三人: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委会,住所地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法定代表人:谢定菊,该村委会村主任。原审第三人: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上大坪村民小组,住所地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上大坪组,组长刘文珍。上诉人福泉市力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栋宇及原审第三人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委会、福泉市道坪镇道坪村上大坪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泉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2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福泉市力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刘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佑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