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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晖、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晖,高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501号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6671999R。法定代表人:史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正祥,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范晖,男,1983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高宇,女,1983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晖、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晖、高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晖、高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宜宾雅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