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81民督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汪荣华与长沙博达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申请支付令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荣华,长沙博达学校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181民督60号申请人汪荣华,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申请人长沙博达学校,住所地浏阳市。法定代表人肖利民,校长。申请人汪荣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汪荣华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至2016年雇请申请人做工。因被申请人资金困难,导致申请人的工资被多次拖延,最后商定2016年年底一次性付清。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资52000元,请求督促被申请人支付。经本院审查认��,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长沙博达学校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汪荣华工资52000元。本案申请费367元,由被申请人长沙博达学校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