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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谢某某、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4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谢某某,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董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马某某,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谢某某与被告董某某、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谢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郑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