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和史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史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590号原告: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鑫,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被告史建华。原告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甘肃九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董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施璞琰????????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