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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玉林市玉州区百勤副食品店、邹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百勤副食品店,邹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百勤副食品店,住所地:玉林市二环北路1222号玉林宏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4区7栋20号。业主:李伟林,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玉林市玉州区教育中路509号。被执行人:邹云,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百勤副食品店与被执行人邹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玉林市玉州区百勤副食品店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博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