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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西沙乡企城榆溪花园别墅小区。法定代表人:尹学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6)陕1023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朱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前向原告余某某支付工程款800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朱某某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94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元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名下的海天酒店拍卖后,偿还优先权益人后,剩余所得价款偿还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的执行款80940元。执行费1114元余某某自愿承担。双方自行履行到位,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执310号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