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5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来者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者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5刑初41号公诉机关和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来者布,男,1997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41997********,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广河县,住广河县买家巷镇马家咀村张家堡**号。2015年元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被和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和政县看守所。和政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来者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来者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马来者布相约与马玉龙、黄国华、马海福来到和政县城关镇东升宾馆,马来者布出资并用马玉龙的身份证登记210房间,四人吸食马来者布提供的冰毒。至次日凌晨1时,在用自制冰壶烫吸冰毒后休息时,被和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马来者布身上查获用100元面额的人民币包裹的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过戥净重1.07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经尿检,马来者布、马玉龙、黄国华、马海福尿样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物证有自制的冰壶一把、用于包装冰毒的面额100元的人民币一张;书证被告人马来者布户籍证明、住宿记录、侦破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及领条、查获毒品可疑物的照片、过戥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5)和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人马玉龙、黄国华、马海福、马俊华、马法土麦、马荣荣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来者布的供述与辩解;临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理)鉴(毒)字[2017]063号理化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以上证据经法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来者布无视国法,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马来者布的刑事责任,对其依法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马来者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一年内重新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来者布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乔文胜审 判 员 李永吉人民陪审员 张学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