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汉富与柯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汉富,柯西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1396号原告杨汉富,男,汉族,生于1961年9月1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竹园镇。被告柯西安,男,汉族,生于1983年11月16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新坝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汉富与被告柯西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汉富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汉富负担。审判员 李承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牛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