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蒋珂、谢小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珂,谢小峰,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49号申请执行人蒋珂,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回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谢小峰,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燕,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蒋珂申请执行谢小峰、刘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燕在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16号楼1单元602室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新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燕在新区办事处振兴西路16号楼1单元602室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聊房权证新字第××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