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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5641号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号4-1门。法定代表人:王岩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东旭,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周恩明。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宝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