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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与王国军、宋艳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王国军,宋艳裙,宋胜锋,王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853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镇中路。法定代表人:储成忠,支行行长。被告:王国军,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宋艳裙,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宋胜锋,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王美霞,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与被告王国军、宋艳裙、宋胜锋、王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