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颜廷秀因与被申请人徐润贵、王荣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廷秀,徐润贵,王荣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颜廷秀,男。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润贵,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荣业,男。再审申请人颜廷秀因与被申请人徐润贵、王荣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恒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颜廷秀申请再审称,对原审判决中的利息部分不服,2003年2月26日的3万元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而判决中对该笔借款判决给付利息,请求申请再审,对利息部分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恒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7日已生效,颜廷秀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再审申请。颜廷秀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颜廷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少敏人民陪审员 李绍艳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姝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