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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任小琴与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小琴,李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小琴,女,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执行人李东亮,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生,开封县人,原住开封市鼓楼区,现住郑州市。任小琴申请执行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被告李东亮欠原告任小琴借款15万元,被告李东亮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5万元。如第一期到期不还,原告将申请全款执行。被执行人李东亮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任小琴申请执行李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翟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