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建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辉,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修水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训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8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驾驶赣G×××××号小型轿车,在修水县全丰镇集镇路段将被害人戴某绊倒,致使被害人戴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修水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杨建辉抽取血样。2017年2月9日经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建辉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5.87mg/100ml。经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建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戴某不负事故责任。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杨建辉主动向修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白岭中队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戴某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辉在侦查过程中作了相关供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戴某的陈述,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17)物检字第133号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图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戴某户籍信息、被害人戴某伤情说明材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杨建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归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辉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建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建辉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建辉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和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至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修宁人民陪审员 卢 红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葛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