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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杨某、李某、焦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3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1,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董某2,住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战某,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李某(系董某2儿子),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焦某(系李某配偶),住葫芦岛市。申请执行人董某1与被执行人董某2、杨某、李某、焦某民间借贷一案,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辽1403民初19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某1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1与被执行人董某2、杨某、李某、焦某民间借贷一案,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某2的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部分履行和解,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又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