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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与匡立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匡立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034号原告: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驻地。经营者:胡文科。被告:匡立楼(曾用名:匡欣),男。原告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与被告匡立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胶南市张家楼中泽商店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洪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