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何志勇与李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2号何志勇、李洪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志勇与被执行人李洪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川082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5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2.00元,合计5054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洪江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足额银行存款予以扣划,现案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2016)川0823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