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某1与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民初2601号原告:赵某1,男,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导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阚某,女,198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诉讼代理人:阚乃同,明光市柳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1诉被告阚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被告阚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阚乃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近年来因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阚某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放弃原告的抚养费要求。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3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2。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另查明,被告阚某系再婚,于2005年生育有一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复印件、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应视为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子女的抚养,因婚生子赵某2落户在黄山市,且在黄山市生活时间较长,生活环境及地域条件更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被告又育有其他子女,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本院确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放弃索要抚养费,故被告阚某不承担抚养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3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1与被告阚某离婚;二、婚生子赵某2由原告赵某1抚养,被告阚某不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方会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