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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旭辉与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旭辉,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959号原告:朱旭辉,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朱荣强,男,生于1949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原告朱旭辉之父。委托代理人:朱广跃,男,生于1977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原告朱旭辉之弟。被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富恩,该社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卫,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旭辉与被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旭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旭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旭辉撤回对被告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旭辉负担。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眉 百度搜索“”